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099.04.09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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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主要負債總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