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099.04.09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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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券金融公司以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
    值之四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