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099.04.09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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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所稱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其交易餘額係指該交易到
    期時之履約金額;所稱以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係指該交
    易成立時之買賣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