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099.04.09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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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主要負債總額不
    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
    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其主要負債總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