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9.08.24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修正)
   2   
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
    戶開戶資訊。
    本注意事項所稱總行係指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總行或總公司。
    本注意事項所稱總行指定分行係指:
(一)總行或總公司無營業行為者,由總行或總公司指定其所在國之一家
      分行。
(二)總行或總公司無營業行為且其所在國均無從事營業之分行者,經報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由總行或總
      公司指定其他國家之一家分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