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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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六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之部門或人員,需與其
        他部門或人員有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予未經
        授權者。
   (二) 應訂定一套員工行為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禮品或招待之申報
        、客戶資訊之保密、內線交易之禁止及洗錢之舉報等事項。
   (三)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
        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理財業務人員推介
        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四)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如以銷售客戶某項商品作為提供授信或投資之
        條件時,應向客戶揭露授信或投資之收入分配情形,並不得違反
        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五)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
        ,致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六) 辦理本項業務人員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
        資產之成長及其他因素,並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
        ,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七) 銀行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八) 銀行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商品獲
        取之佣金及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