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第六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 為防止資訊不當流用,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之部門或人員,需與其
他部門或人員有適當之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予未經
授權者。
(二) 應訂定一套員工行為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禮品或招待之申報
、客戶資訊之保密、內線交易之禁止及洗錢之舉報等事項。
(三)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
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理財業務人員推介
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四)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如以銷售客戶某項商品作為提供授信或投資之
條件時,應向客戶揭露授信或投資之收入分配情形,並不得違反
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五) 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
,致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六) 辦理本項業務人員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
資產之成長及其他因素,並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
,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七) 銀行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八) 銀行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商品獲
取之佣金及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