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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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應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度
      持續提升,以落實前開各項作業程序所訂之相關規定,包括即時建
      立、更新客戶資料,控管客戶不尋常及可疑交易等。各部門人員應
      積極參與系統功能設計與測試,以確保銀行於辦理本業務時符合相
      關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