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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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銀行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
      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
      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