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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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項業務如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之諮詢服務者,另應依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或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