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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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立獨立於其他部門外之專責部門及人員,由該
    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及理財業務人員之管理。
    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進行商品銷
    售行為,亦不得以理財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之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
    業務。其資格條件之內容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
    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本項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
    ,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