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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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客戶最低往來之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接
      受客戶之各種情事。
 (二) 開戶審查原則:
      1.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
        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過往投資經驗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
        風險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
        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3.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
        終受益人。
 (三) 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
      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
 (四) 定期檢視制度:銀行應建立理財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
      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
      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
      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
      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
 (五) 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防範客
      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