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
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