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務顧問業務規範(093.12.14金管銀(六)字第093600052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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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辦理財務顧問業務應確實遵守下列規範:
 (一) 禁止搭售:銀行提供財務顧問之服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與相關
      業務明確區分並獨立作業,其業務人員不得以提供授信或投資等承
      諾或以之為條件,以作為取得業務之相對條件,以避免利益衝突或
      違反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
 (二) 資訊保密:銀行應確實遵守客戶資料之保密義務,並不得為其他不
      當及不法之利用。專責部門作業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其他部門有效
      區隔,並建立內部資訊控管流程及制度,以確保相關資訊之保密,
      防止資訊之不當流用。
 (三) 建立防火牆:銀行應建立部門或集團子公司間之防火牆機制,並應
      就各專案之特殊性,督導相關人員依規定執行業務。
 (四) 從業人員資歷:銀行除須向客戶明確揭露參與業務之人員資歷與專
      業背景外,如辦理本項業務有涉及其他證券管理法規等規定者,銀
      行及其從業人員仍須依該等法規之規定,取得相關核准辦理之證照
      或資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