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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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
        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債權餘額
        轉銷為呆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