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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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逾期放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暫停現金卡業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