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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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確實遵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所訂定之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