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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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機構未收到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及完成徵授信審核程序前
    ,不得製發現金卡。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文件」應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