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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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前,應以宣告書方式告知申請人重要事項,申
    請人及金融機構之人員(包含受委託機構之人員)均應於同一宣告書
    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確
    認。
    前項宣告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