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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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
    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
    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定期覆核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