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097.06.27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97號令修正)
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
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