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