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第    2    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
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