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消費者信用交易,指銀行業暨保險業與自然人消費者訂定契約
,對其提供延後付款、借款或其他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及附有
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
前項消費者信用交易範圍,包括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 (包
括房屋、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貸款交易,以及信用卡、現金卡
之循環信用交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