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 (例如逾期還款違
    約金等。)
二、非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 (例如代書費
    等。)
三、與清償貸款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 (例如擔保物之火
    險費、地震險費、擔保物設定費等。)
四、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貸款而必要支出之費用。 (例如非銀行強制
    要求之信用保險費、使用自動櫃員機還款之跨行匯款手續費、卡片遺
    失申請補發手續費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