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1    條
省銀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均為專任職,由董事會遴聘
之。
總經理綜理全行事務,並對外代表本行,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辦理行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