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2    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左:
一、資本增減之審定。
二、分支行處設立或廢止之審定。
三、業務計劃之審定。
四、預算決算之審定。
五、盈餘分配之審定。
六、對外重要契約及委託受託事項之審定。
七、抵押品及擔保品處分之審定。
八、主任以上重要職員任免之審定。
九、各項規章之審定。
十、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