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22:07
法規名稱:
廢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4 條
省銀行之資本,由省庫撥給,並得由縣市公庫參加公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