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9    條
省銀行設監察人五人,分配如左:
一、審計處長、會計長。
二、省參議會推選三人。
前項第二款監察人任期一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