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    條
縣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以調劑地方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合作
事業為宗旨;非呈經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登記,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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