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2    條
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
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章程內訂定之。但商股股利得較公股
股利多增一釐至二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