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3    條
縣銀行違反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時,財政部得令其停業,並由法院處以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