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24    條
縣銀行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時,處其董事、經理十元以上千
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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