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5    條
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
長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