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6:47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6 條
縣銀行資本總額至少須達五萬元,商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