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082.05.12台財融字第82114277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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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國外寄國內之信用狀誤投中國大陸再轉寄來台案件,應將封套送
    法務部調查局參處,該信用狀原件於塗銷匪偽機關圖記後仍依一般作
    業程序辦理通知,並函請原簽發單位注意及改進收件人地址之書寫,
    使其明顯易辨,不致再發生誤投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