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22    條
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
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