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28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財務業
務資訊:
一、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制度之格式一至四、格式 A  及格式 D  至
    L。
二、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N)
三、社員存款、準社員存款及非社員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 O)
四、社員放款、準社員放款及非社員放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 P)
五、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格式 Q)
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
前項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相關圖表:格式N: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PDF
相關圖表:格式O:社員存款、準社員存款及非社員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PDF
相關圖表:格式P:社員放款、準社員放款及非社員放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PDF
相關圖表:格式Q:孳息資產及付息負債資訊.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