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086.03.26台財融字第86087693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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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 職前訓練:新進職員訓練班至少應安排若干小時以上有關洗錢防制
      法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職員瞭解相關規定
      及責任。
 (二) 在職訓練:
      1.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施行,應於最短期間內對職員實
        施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各公司之相
        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事宜由負責督導洗錢防制作業之權責單位
        負責規劃後,交由職員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2.平時之在職訓練:
      (1) 職員訓練部門應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職員研習,以加
          強職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法功能,並避免職員違法。
      (2) 前項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程。
      (3) 有關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由各公司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
          實際需要延聘法務部、財政部、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學者專
          家擔綱。
      (4) 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件
          ,使職員充分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
          「疑似洗錢之交易」。
      (5) 規劃或督導職員訓練之權責部門應定期瞭解職員參加洗錢防制
          訓練之情形,對於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
          之訓練。
      (6) 除公司內之在職訓練外,各公司亦得選派職員參加公司以外訓
          練機構所舉辦之訓練課程。
      3.專題演講:為更充實職員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識,各公司得舉辦
        專題講座,邀請學者專家蒞臨演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