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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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金融機構於本原則修正後有未經本部核准擅自設置者,應撤除之。
    本部對於該金融機構當年度之設置計畫得予不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