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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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修正前金融機構已擅設自動化服務機器者,應依其擅設台數自
    八十一年起按每年得設置之台數扣抵後,始得申請增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