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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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得視金融機構左列情形,於必要時限制其自動化服務機器每年設
    置之台數:
 (一) 自動化服務機器設置計畫執行情形及其營運狀況、服務品質。
 (二) 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機器有安全維護重大之缺失或人員舞弊案件
      ,或有缺失、舞弊而未依規定呈報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