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