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3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鞏
    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以
    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金
    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營
    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結
    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關
    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