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088.06.29台財融字第24969號令廢止)
第    4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重點如左:
一、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釐定業務規章,建立稽核、內部牽
    制及會計制度等。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遵照法令規章辦理存款、放款及代
    理業務。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各項法定比率,符合規定。
四、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
五、根據金融業務檢查結果所列應予糾正改善事項,實施追蹤輔導。
六、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
    表報。
七、研析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及放款結構輔導建立成本觀
    念。
八、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推展,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服務
    。
九、輔導加強代理公庫及代收稅款業務,督促按期解繳稅款及遵守規章辦
    理各項存撥手續。
十、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代理票據交換業務。
十一、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在職訓練事宜。
十二、派員列席各項法定會議。
十三、其他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指定之業務輔導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