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要點(100.11.0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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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目的:為委託會計師客觀辦理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
    估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