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要點(100.11.0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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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估範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之評估及淨值之確認 (但不
    包括內部控制程序之查核)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