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27
法規名稱:
廢
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要點(100.11.04廢止)
3
三、評估基礎:帳列資產、負債係以公平價值基礎評估,惟對逾期放款、 不良放款及承受擔保品等應予評估資產,則以可回收價值為其評估基 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