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要點(100.11.0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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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鑑價單位:對一般金融機構擔保品單筆鑑價放款值達一億元 (信用合
    作社為四千萬元、農漁會信用部為二千萬元) 以上者,應以一家專業
    鑑價公司鑑價或查訪鄰近相關市價為評估基礎;金額達五億元 (信用
    合作社為一億元、農漁會信用部為五千萬元) 以上者,應以二家專業
    鑑價公司之鑑價平均數或查訪鄰近相關市價為評估基礎;並得依金檢
    報告評估數或折算至法院第四次拍賣底價範圍內,加以必要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