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10    條
前條受委聘單位提出之策略建議報告及評價報告,應由評價小組就處理策
略及本基金賠付之價額作成決定後,送請管理會議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