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15    條
受託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
料:
一、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配合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
    有協助及提供之義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